新闻中心

企业动态

行业新闻

当前位置:首页 >> 新闻 >> 行业新闻

诸暨无尘车间内新的风量计算

  目前市场有很多的风量计量方法,那今天就来统计下无尘车间内风量的计算方法。

  1、满足卫生要求洁净室所需的新风量Qi

  1)对于室内无明显有害气体发生的一般情况,按《洁净厂房设计规范》( GB 50073-2001)的规定,每人每小时新风量不得小于40m3。即Qi一l=人数×40rri3/h

 对于特殊的洁净室,按其专业标准的规定来确定,如《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》(GB 50333-2002)规定,洁净手术室每人每小时小新风量为60rr13。

 2)对于室内有多种有害气体发生的情况,应根据室内有害气体的允许浓度计算稀释室内有害气体的新风量Qi—2。

 卫生所需新风量:Qi=max{Q1—1,Qi—2}

无尘车间净化工程

  2、补偿室内排风保持洁净室正压所需的新风量Q2

 由于工艺及卫生要求,需在洁净室内设置排风装置。根据空气平衡原理,使洁净室内维持正压,必须送入一定量的新风来补充排风及由缝隙等处的渗出风。所以该项新风量可如下计算:

 1)局部排风量Q2一l。可由排风罩的罩口面积乘以罩口风速来确定。

 2)通过余压阀的风量Q2一2。可从余压阀说明书中查得。在洁净室的设计中,作者不主张使用余压阀来控制压差。因为余压阀在系统停用时的密封性得不到保证,外形不美观,与洁净室的墙体不协调。在过去自控技术未被广泛应用时,用它来调节洁净室静压还是可行的,现在用自控技术来调节洁净室静压,准确而快捷。所以,当洁净室未安装余压阀时,这项新风量为零。

 3)由缝隙漏出的风量Q2—3。正压洁净室与邻室的门、窗缝隙中的气流方向必然是渗出,由缝隙渗出的风量可由下式求得

   Q2—3=3600EiFlVl=3600EiFi   

   (5-24)式中El——缝隙流量系数,通常取0.3~0.5;

   V1 -漏出风速( m/s);

   AP-室内外压差(Pa);

   p-空气密度,通常取1.2kg/rri3;

   F.——缝隙面积( II12);其计算差异较大,不同的装修材料、不同的密闭结构,其缝隙大小也不同。洁净室的窗户均要求采用固定密闭窗,几乎没有缝隙。其密封条老化收缩时,缝隙增大。洁净室的主要缝隙在密闭门的四周,若门的左、上、右三边采用橡胶密封条密封,考虑Imm的缝隙就足够;若密闭门装配可升降合页,门的下边缝隙可考虑5mm;若装配普通合页,门的下边缝隙可考虑10mm;若门口处地面不平整,这个缝隙需增大到15mm。目前书籍中给出的缝隙资料比较陈旧,像木窗、钢窗在洁净室中早已不用,所以现有洁净室取用其数值很显然偏大。

  补偿室内排风保持室内正压所需新风量

  Q2=Q2—1+Q2—2+Q2—3

净化车间

  3、系统新风量

  净化空调系统是全空气系统,系统新风量就是该系统中每间洁净室所需新风量之和。即

  Qx=∑QXi= Qxl+Qx2+…+Qxn   (5-25)

  i=l QXi_max{ Qli,Q2i} 式中Qx——系统的新风量(m3/h);

  QXi-系统中每间洁净室所需的新风量( m3/h);

  Qli-系统中第i间洁净室满足卫生要求所需的新风量( rr13/h);

  Q2i-系统中第i间洁净室补充排风,保持正压所需的新风量( rr13/h)。

  有些书籍中,把系统新风量的计算式写成Qx=max{y-Qi,∑Q2},即把各洁净室的Qi相加,得到乏Qi;把各洁净室的Q2相加,得到∑Q2,取其大者为Qx。这种算法是错误的,但许多书籍中均复制这种算法。只要你做过工程设计就明白错在何处。

净化车间

  举例:某系统共有6间洁净室,每间的Qi与Q2

  即:第1间洁净室需要新风量80m3/h,第2间需l20m3/h,第3间需200rri3/h,第4间需300rr13/h,第5间需200m3/h,第6间需300m3/h。

  这6‘间总共需要( 80 +120 +200 +300 +200 +300)=1200(m3/h)的新风量才能满足要求。而按Qx =max{∑Qi,∑Q2}的算法,所需新风量Qx= max{ 680、850} =850 (m3/h),显然不能满足系统所需新风量。

  系统新风量Qx算出之后,再加上送风管道泄漏的新风量即为进入组合式空调机组的新风量。

以上就是各种新风量的计算方式,只要您认真去学习计算,相信很快你也会掌握的。


相关产品

承接:净化工程咨询、规划、设计、施工、装修、改造

满足客户个性化定制需求联系我们
Copyright © 温州康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www.wzkd.net All rights reserved. 技术支持:温州中网 网站地图 浙ICP备11031291号-8 浙公网安备 33030202001777号